一、没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1、没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包括危险驾驶案等。
(1)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而《刑法》分则共10章!
其他八章分别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2)看名字就知道这些犯罪很多都是不可能有被害人的,比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再比如贪污贿赂罪中行贿罪、受贿罪这类对合犯罪,以及部分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案件,都不会有被害人。
(3)有些案件可能有被害人,也可能没有,比如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毕竟,可能是两方对打,也可能是一方打另一方。还有一些案件看上去像是有被害人实际上没有的,典型的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类案件看着一大帮人好像被骗维权,实际上这类案件他们都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这些都是“投资人”和“传销参与人”。
2、刑事程序本来就是用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没有被告人,则责任无从谈起。
(1)所以刑事诉讼中绝大多数的案件都是要有被告人的。但也不是没有。
(2)没有被告人的案件主要在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中。具体是“缺席审判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3)另外“缺席审判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则是程序意义上没有被告人的案件。所谓程序意义上,就是本来“可以有”,但是因为被告人逃匿、重病或者死亡,导致“真没有”。贪污者跑了暂时抓不到,那就先把他的违法所得财产没收了。
(4)这类案件如果是行为人逃匿的,被抓回来之后又可以恢复成正常的有被告人的刑事案件,所以才是“特别程序”。
(5)由于没有被告人的案件实在过于特殊,所以除了强制医疗程序,“缺席审判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范围有严格的限制。
二、刑事案件可以缺席判决吗?
1、刑事案件不一定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审判案件有4种: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境外;
(2)需要及时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境外;
(3)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的;
(4)被告人死亡,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
2、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案件有2种:
(1)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包括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组织、毒品犯罪案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没有被害人的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相当大的比例,甚至可以说大部分的犯罪都没有被害人。不管是否有被害人,法院都只有是在犯罪实施清楚、且掌握了确凿的证据之后,才可以判处犯罪分子承担刑事处罚。具体的处罚是怎样的,则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