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的犯罪行为有哪些?
1、所有危害国家主权、侵犯国家领土完整;
2、分裂国家、反对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
3、侵犯公私财产的;
4、侵犯他人人身、民主等权力的;
5、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且应当受刑事处罚的。
上述行为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均属于犯罪。
二、犯罪分为哪几类?
(一)理论分类
1、重罪与轻罪。以法定刑轻重为标准作的划分。我国刑法没有明确划分重罪、轻罪,理论上有学者认为,可以考虑将法定刑最低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称为重罪。
2、自然犯与法定犯。
(1)自然犯:在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同时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抢劫、强奸、盗窃、拐卖人口等。这些行为因违反了社会中的一般伦理道德,因此,古往今来、不分东西,均规定为犯罪。即便是不懂法的人,单凭--般生活
经验也能了解其社会危害性。
(2)法定犯: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如非法出租枪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因为即使是法定犯,经过长时期的立法规定、人们内心也形成了遵守的确信,会形成一种道德确信,逐步演变成自然犯。此外,有一些自然犯,随着社会状况的变化和公众价值观、道德观的变化,会出现自然犯的非犯罪化现象,例如,赌博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没有被害人的传统的自然犯,随着社会风俗的变化,其适用范围可能限缩。
3、隔隙犯与非隔隙犯。一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有时间或者空间上距离。
(1)隔隙犯: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可分为隔时犯与隔地犯两种。例如,甲在乙的食物中投放毒药,乙吃过毒药后,五个小时才死亡。犯罪行为与死亡结果出现之间就存在时间差。
(2)非隔隙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场所间隔的犯罪。这种划分有一定的意义,例如,对于隔隙犯,如果犯罪行为完成后,在犯罪结果出现之前可以实施中止行为防止既遂结果出现,进而成立犯罪中止。
4、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
(1)即成犯。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犯罪一旦终了,法益便同时消灭的犯罪。
(2)状态犯。犯罪行为终了后,危害结果继续存在。
(3)继续犯: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同时持续的存在。
(二)法定分类
1、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我国《刑法》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即属国事犯罪,其他犯罪则属于普通犯罪。
2、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3、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1)身份犯:是特殊身份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可以分为影响定罪的身份(真正身份)和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身份(不真正身份)。真正身份犯,贪污罪、强奸罪;不真正身份犯,非法拘禁罪。
(2)非身份犯:不以特殊身份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故意杀人罪。
4、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1)亲告罪。只有被害人告诉,司法机关才处理的犯罪。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亲告罪不等同于自诉案件,自诉案件的范围要广于亲告罪,亲告罪如果被害人无法告诉的,也可能转为公诉案件。
《刑法》规定亲告罪的原因在于,这种犯罪比较轻微;往往发生在亲属、邻居、同事之间;这种犯罪涉及被害人的名誉,任意提起诉讼可能损害被害人的名誉。
①侮辱罪;
②诽谤罪;
③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④虐待罪;
⑤侵占罪。
(2) 非亲告罪。不允许当事人私下和解,国家(检察机关)应提起公诉的案件。
5、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1) 基本犯: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
(2)(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出于基本构成要件的故意或者过失,在实施基本行为时,发生了超过基本构成要件结果的加重结果,因而导致刑罚加重的犯罪形态。
(3)减轻犯:以基本犯为基准规定了减轻情节与较轻法定刑的犯罪。
犯罪分子利用非法的手段实施犯罪,要根据其的具体行为来判定相应的罪名,不同的罪名判定的量刑也是有所不同的,一般刑事犯罪的罪名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轶序罪;侵犯公民人身利、民主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轶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