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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的提起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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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诉的提起 提起反诉的方式,应参照起诉制度,并考虑到反诉的特点。本诉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一般要在开庭审理本诉前递交反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起副本,以便人民法院将副本发送本诉原告。如果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也可以口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实践中,不少提起诉的当事人在答辩中提起反诉的请求,一方面据理反驳;另一方面提出实体权利的请求,并提出证据,这也是可以的。至于在法律开庭审理本诉时提出的反诉,本诉原告有权申请延期审理,人民法院也可以视反诉情况,依职权决定是否延期审理。 本诉被告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提起反诉,在第二审程序中能否提起反诉,学术界争议较大。 一种观点认为,反诉只能在第一审程序中提起,在第二审程序中不能提起反诉。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1)反诉作为独立的诉讼必须符合起诉的一般要求,而起诉只能发生在一审中。(2)允许二审中提起反诉,违反我国审级制度。我国实行的是一审终审审制,如果允许在第二审程序中提起反诉,势必使当事人失去上诉机会,形成部分反诉案件一审终结的情况。所以,反诉只能在一审中提起,并且必须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起,以便于一审法院合并审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应允许本诉被告提起反诉,其理由是:(1)在二审程序中反诉提出后,人民法院应尽可能做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将案件发回重审。这样,即可解决审级问题。(2)在二审程序中允许提起反诉,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处理民事案件。 我们认为,在第二审程序仍应允许当事人提起反诉。当事人提起反诉后,在二审程序中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即可以调解方式结案。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可以发回原审法庭重审。这样即可妥善地解决审级问题。 (二)反诉的审理 人民法院对反诉应及时审查,不符合反诉条件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通知被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者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或者另案处理。符合反诉条件的,应该与本诉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但在审理时,要将本诉与反诉分别予以审查,并在判决书中指明本诉和反诉是如何分别解决的。 对反诉案件,人民法院仍应贯彻调解的原则,调解无效的要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 对反诉案件审查后,如果达不到合并审理的目的,也可将反诉从本诉中分离出来,另案审理。 由于反诉与本诉的请求都是独立的,因此,本诉的撤回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反诉的继续审理。同样,反诉的撤回也不影响本诉的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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