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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刑事拘留从哪天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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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规定刑事拘留从哪天算起?

1、刑事拘留,一般是从公安机关把嫌疑人送到看守所的当天起算。

刑事拘留期限的起算日期是被抓获开始的次日。刑事拘留以日为计算单位,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期间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拘留期限最长为37天,超过37天仍还不能批准逮捕的,应当解除强制措施。

2、刑事拘留并不就意味着立案了。

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不是等于对案件进行立案,对于现行犯采取先行拘留措施的,往往是先拘留后立案的。

3、刑事案件立案后可能会撤案。

立案之后撤案就是刑事案件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拘留期间能移送审查起诉吗?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期间是可以被移送审查起诉的,因为拘留同样能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符合设置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但更一般的情形下,在刑事拘留期间是不能被移送审查起诉的,具体理由如下:

1、拘留的紧急性决定了刑事拘留期间不能移送审查起诉。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在紧急情况下,对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依法决定采用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紧急性是拘留的重要特征,这也可以从《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的7种情形中看出。适用拘留这一强制措施最为直接的原因在于情况紧急,拘留的目的在于控制住紧急发生的情况,抓获嫌疑人,以便查明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并非案件的主要事实)。可见,拘留不应作为移送审查起诉时的强制措施使用。

2、拘留的临时性决定了刑事拘留期间不能移送审查起诉。

拘留的期限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1)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拘留期限是24小时),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2)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日,期限为10日);

(3)在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日,期限为14日);

(4)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日,期限为37日)。

据此,要在拘留这一较短的期限内完成侦查、审查起诉甚至审判等诉讼程序,显然不符合法定办案时限及实际。

3、拘留对象的特定性决定了刑事拘留期间不能移送审查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拘留的对象仅限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而不包括被告人。由此可以判定,刑事拘留的决定主体不包括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再联系拘留的紧急性、临时性特征,拘留同样不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事实上,在审查起诉和审查批捕阶段,已不再具有适用拘留的法定条件。除非是涉及另外的罪行,对尚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同时又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可以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但是,在程序上,拘留是对其新罪进行侦查所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而不是针对原案。

4,刑事拘留期间移送审查起诉有混同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之嫌。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同样,在延长至7日或延长至30日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延长的合法性都在于提请逮捕。如果在拘留期间移送审查起诉,由于受拘留法定期限的限制,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部门不得不考虑变更强制措施——是批准逮捕或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样,审查起诉部门事实上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也对有无逮捕必要进行了审查。这实际上造成了公安机关将提请逮捕这一程序变相地混入了移送审查起诉中,于法无据。

5、刑事拘留期间移送审查起诉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相悖。

拘留虽然仅是暂时性地剥夺了现行犯或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但不啻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之一。人身自由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权利,非依法定程序和条件不得任意限制或剥夺。如果在刑事拘留期间移送审查起诉,这将使得拘留期限过长,失去其临时性剥夺人身自由的特征,具有了事实上的惩罚性。而这远远背离了立法初衷,有违刑事羁押的谦抑原则、法治宽容精神和无罪推定思想,不利于保障人权。

刑事拘留是有一定期限的,且被拘留者后期若是被法院判处了刑事处罚,那么拘留的时间是可以按照一定的规定折抵刑期的。故此公安机关在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后,需要精准计算拘留期间。被居留者若是发现自己已经被拘留三十七天以上,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提出释放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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