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概括的犯罪故意?
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对于认识的具体内容并不明确,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根据行为人认识的具体内容的不同,概括故意可以分为:对行为认识不明确的概括故意,对行为对象认识不明确的概括故意以及对危害结果认识不明确的概括故意三种。
对于概括故意的犯罪,应该考察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及其结果,在概括故意的范围内按照主客观统一的原则予以认定。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有哪些?
犯罪故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直接故意中,存在认识程度上的差别,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与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这种认识程度上的差异并不影响直接故意的成立。只要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明知的,无论是明知其必然发生还是明知其可能发生,并对这种危害结果持希望其发生的心理态度,即可构成直接故意。
在中国《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概念中,虽然规定犯罪故意是对于危害社会结果的一种主观的心理态度,但危害社会结果并非是所有犯罪的构成要素。因此,犯罪故意同样也是对于危害行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在这个意义上,直接故意具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对危害结果的直接故意,即结果故意。在结果犯的情况下,一定的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要素,行为人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的前提下,希望其发生,就是这种结果故意的心理内容。二是对危害行为的直接故意,即行为故意。在行为犯的情况下,刑法规定不以一定的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要素。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要明知危害社会的行为而有意实施就构成直接故意。
2、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在当代的社会,如果存在犯罪行为,应当判断一下是属于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因为不同种类的犯罪行为的具体的量刑的幅度是不一样的,同时我国《刑法》当中也明确规定,有概括的犯罪故意主要指的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后果,并且有意的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