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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附加刑有什么种类?

发布时间:  浏览: 140 次  来源:网络

一、法律规定附加刑有什么种类?

我国的附加刑有: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附加刑一般是随主刑附加适用的,但也可以独立适用。这里的“可以独立适用”是指依照刑法分则单处附加刑的规定适用,而不是随意适用。它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罪行比较严重的,不独立适用附加刑,如果需要适用附加刑,只能附加适用。

附加刑的开始执行的时间要看附加刑的具体种类。刑法中附加刑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这些附加刑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罚金、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即时执行,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

《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二、罚金是附加刑吗?

是的。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它在处罚性质、适用对象、适用程序、适用主体、适用依据等方面与行政罚款、赔偿损失等处罚措施具有严格区别。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一般来说,剥夺政治权利不是只剥夺上述部分权利,而是同时剥夺上述四项权利。

剥夺上述四项权利,不以犯罪人已经具有上述权利为前提,所以,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外国人,仍应剥夺上述四项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上述四项权利。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如果存在着违法犯罪的活动,那么会有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然后由公安机关负责最终的定罪量刑,而人民法院最终定罪量刑是可以对此适用附加刑的。附加刑一般情况下都是跟随主刑附加适用,但是不排除有一些犯罪是可以独立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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