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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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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我们大多数人都知道即便到了执行阶段也可以对执行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那么,对执行行为的异议该由哪些人提出,在什么时间提出呢?下面若悠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内容,供您了解。

一、实践中对执行异议、复议的理解与适用。

(1)异议主体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包括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指那些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侵犯了其法律上利益的人。这个范围比较宽,如抵押权人,执行拍卖中的竞买人等等都可以成为利害关系人。

(2)异议的形式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3)管辖的法院。执行异议应当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执行法院受理后,由执行机构进行审查处理。

(4)异议的审查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里注意的是对异议处理法院是以裁定方式作出,而不是其他形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应当于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这里也需注意到,申请复议的时间是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而不是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十日内。至于对复议的处理形式与时间法律并未规定,这里从立法技巧分析看,应当与执行异议的形式,异议处理方式与时间相同。

(5)异议的事由是认为执行行为违法。

(6)异议提出后对执行程序的影响。对此最高院执行办进行了讨论,基本的意见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后,控制性执行措施并不停止,处分性执行措施应当停止。但如申请人提供有效的担保,也可以不停止处分性执行措施。如执行标的物是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处分措施停止后会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的,执行法院可继续处分后提存价款。

二、执行行为异议中几个实践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民诉法),新民诉法已于2008年4月1日正式实施。在新民诉法中,首次规定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及人民法院对异议处理的规定。新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解释》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第八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九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条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三、执行异议的特点

(1)异议主体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包括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指那些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侵犯了其法律上利益的人。这个范围比较宽,如抵押权人,执行拍卖中的竞买人等等都可以成为利害关系人。

(2)异议的形式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3)管辖的法院。执行异议应当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执行法院受理后,由执行机构进行审查处理。

(4)异议的审查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里注意的是对异议处理法院是以裁定方式作出,而不是其他形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应当于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这里也需注意到,申请复议的时间是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而不是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十日内。至于对复议的处理形式与时间依据《执行解释》规定,复议提出必须采用书面,书面异议书可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直接向执行法院上级法院提交,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应转卷到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审理应组成合议庭审查,审查期限为30天,如需延长,报院长批准最长可再延长30天,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但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仍应继续执行。

(5)异议的事由是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在法院执行工作中,哪些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由于立法仅规定了执行行为违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而新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对此仅只能进行分析推断。违法执行行为应当包括①执行措施违法。这里包括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违法评估、拍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未按法定程序进行的;到期债权提出异议后又强制执行的;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又执行的。这里不一一列举。②执行违反应遵守的程序。如拍卖前未公告或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于拍卖日到场的;未发第三人到期债权履行通知而直接强制执行的;迁出房屋或让出土地未发出公告而直接强制执行的,未出示证件而直接执行的。③执行中应发的法律文书而未发的。如搜查不出示搜查令的;查封、扣划、冻结、提取时不送达裁定及协助通知的。

(6)异议提出后对执行程序的影响。对此最高院执行办进行了讨论,基本的意见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后,控制性执行措施并不停止,处分性执行措施应当停止。但如申请人提供有效的担保,也可以不停止处分性执行措施。如执行标的物是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处分措施停止后会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的,执行法院可继续处分后提存价款。

(7)几种例外情况的处理。

①对罚款、拘留能否提出执行异议?罚款、拘留虽然也属执行中强制措施之一,但由于在民诉法中已经规定了如对罚款、拘留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由于立法已经对这一强制措施规定了救济途径,故不应再将罚款、拘留纳入执行异议中。

②对不予受理执行申请能否提出异议?对此,最高院执行办赵晋山法官认为,不予受理执行申请不属执行行为,不能提起执行异议。这里有个对执行程序起点的认识问题。大部份人的观点认为,法院执行程序是从人民法院受理并立案后开始,而不予受理执行申请,从严格意义上而言,法院并未启动执行程序,故并不能对不予受理执行申请提出异议。

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能否适用执行异议?由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必须作出裁定,如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救济程序,如可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故对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也不应当适用执行异议。

④对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裁定应否适用执行异议?在我们实践中的做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裁定给予当事人申请复议权,但这一权利的给予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现新民诉法规定了执行异议、复议制度,我们就应当顺理成章的将不服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裁定纳入执行异议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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