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卖孩子判多少年是正确的?
拐卖儿童应该判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当然了,在拐骗儿童的这个过程当中,如果虐待儿童或者是采取一种暴力的方式对待儿童的话,是需要进行一个加重处罚的拐骗儿童侵犯到的利益是非常多的,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也是不好的,所以必须严惩。
拐卖儿童应该判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拐骗儿童罪量刑,应按《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量刑时,对于多次拐骗儿童的;对被拐骗儿童有虐待情节的;对被拐骗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对造成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忧虑成疾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均应依法从重处罚。
二、拐卖儿童罪的行为内容是什么?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
1.行为对象仅限于妇女与儿童,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与儿童,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与儿童。被拐卖的外国妇女、儿童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妇女包括真两性畸形人和女性假两性畸形人。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出卖捡拾的婴儿的,成立拐卖儿童罪。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性公民的行为,不成立本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可按其他犯罪论处。
2.行为内容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方法将妇女、儿童拐走;以出卖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属于这一类。绑架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的,属于这一类。收买是指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买取妇女'儿童。贩卖是指出卖妇女、儿童。接送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接收、运送妇女、儿童。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此外还包括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上述行为的共同特点是,将被害人置于自己或者第三者的非法支配之下。其中的支配,是指通过对被害人施加物理的或者心理的影响,进而左右被害人的意志,使其难以摆脱行为人的影响,但不以完全拘束被害人的自由为必要。只要实施上述其中一种行为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上述几种行为的,或者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只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3.行为主体没有特殊要求。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明知他人系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或者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对该经营管理人员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一个行为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从一重罪处罚。多名家庭成员或者亲友共同参与出卖亲生子女,或者“买人为妻”、“买人为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一般应当在综合考察犯意提起、各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等情节的基础上,依法追究其中罪责较重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三、拐卖儿童罪的责任形式是什么?
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拐卖的是妇女、儿童,误以为是妇女但拐卖了儿童,或者相反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除了故意外还要求以出卖为目的。出卖目的不等于营利目的。为了报复他人而贩卖妇女、儿童的,成立本罪。出卖目的不限于永久性的出卖目的,即使行为人打算出卖一段时间后再买回或者通过其他途径使被害人回原住所的,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假借出卖骗取他人财物的,不能认定为具有出卖目的。
至于行为人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后实际上是否获利,更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出卖目的的人认识到他人具有出卖目的,并分担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的,成立本罪的共犯。
拐卖孩子判多少年需要结合犯罪行为人得到犯罪行为的情节性质以及其他的量刑情节等因素来处理,如果是行为人实施了拐卖儿童的行为的,那么就会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