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民事 • 正文

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  浏览: 216 次  来源:网络

一、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危害国家公共安全,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是一个犯罪大类,如果涉嫌犯的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可能会受到的刑事处罚如下: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发现他人危害国家的安全怎么办?

1、发现他人危害国家的安全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

发现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可以通过以下的方式来举报:

(1)拨打国家安全机关举报电话12339进行举报。

(2)通过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平台进行举报。

(3)通过信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

2、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客观方面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机构、个人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2)本类罪无论在客观上采取的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方式,均不影响本类罪的成立。本类罪在客观上并不要求有实际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的产生,即只要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各种危害国家主权、破坏国家的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或者侵害国家的其他基本利益,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如果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思想而无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者实施的不是刑法所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均不构成本类罪。

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是什么?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包括客观要件不同、主观要件不同等。

1、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但前者必须是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2、在主观方面前者由过失构成,后者则出于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的上述犯罪难以区分。二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已预见,并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前者虽不希望却未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侥幸任其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后者行为人则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只是过高地估计和轻信了这些条件,才使得危害结果未能避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任何人都不得实施可能会危害到国家安全的行为,公民若是发现他人实施了此类行为,那么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也可以直接拨打举报电话。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公民,可能会被按照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判处刑事处罚。存在其他疑问的,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


喜欢.点赞

人喜欢

下一篇 上一篇

当前热门Hot

返回栏目>>

首页   |   声明与投诉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20 若悠网 版权所有 Ruoy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