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是对案外人实施的一种法律救济措施,当案外人对法院执行的行为有异议时,可以用书面的形式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法院会根据异议人的诉求作出审核裁定,那么对执行异议的审查的方法是什么?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方法
案外人认为其对法院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对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在形式上必须向执行法院提交异议书、异议人的身份证明、有关证据材料。执行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当认真审查处理。具体方法如下:
(一)对执行异议形式要件的审查
1、审查案外人提交的异议书是否规范。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包括电话、传呼等通讯号码);对执行标的主张的权利,即异议的范围;取得该项权利的时间和方式等事实和理由;异议人签名或盖章(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签名后,盖单位公章)等基本情况。除紧急情况,当事人可在事后补充提交执行异议书外,一般不接受案外人的口头异议。异议收不符合规格要求的,应当退回重写。
2、异议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是否合法有效。自然人应当提交有原件核对的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或户藉簿复印件;法其他组织必须提交有营业执照、营业许可证副本核对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与异议人必须相吻合,不得移花接木,冒名顶替。继承人、权利人、承受人或监护人提出异议的,还应当提供异议人与所有权人之间的身份关系的证明文件。
3、证据材料是否齐全。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证人的身份应当明确,并愿意直接向法院说明事实情况;无法直接举证的,列举的证据线索应当准确可查;只提供复印件的,对原件存放地点应当清楚,并提供线索由法院查对。
4、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如果在执行程序结束后,应按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或提出申诉,或者提起新的诉讼。
(二)对执行异议内容的审查
1、审查主体。执行异议的主体是案外人,也就是正在执行的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本案第三人对法院执行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属于执行异议。委托执行案件的受托法院对法律文指定交付的标的物的执行有不同意见书的,也不属于执行异议。
2、证据审查。应当辩认证据本身是否客观存在。证据内容有涂改、伪造等现象或内容不客观的,应作为疑证,不能直接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之间必须关联,能够起到相互印证的作用。对于相互矛盾的证据,应当加以分析,去伪存真。所有证据证明的内容应能够说明异议人与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有直接利害关系。异议人提供证据所证明的实体权利与其身份无关的,应当予以排除。证明范围应当具体明确。证据内容应当体现明确的权利义务范围和界限,有准确的时间和地点,客观上能与事实相符。证据来源应当清楚。对需要知情人或其他相关证据印证才能确认的证据,如异议人不能提供印证人或其他印证材料的,视为证据来源不明,作为无效证据处理。举不出原件或原物核对的复印件或复制品,以及身份不明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证据内容违法或其所证明的权利已失效的证据,应作为无效证据给予否定。常见的情况有:其证明内容已被新的有效证据所取代,或被国家法律(包括生效法律文书)、法规、政策性规定所否定,或者证据内容损害公共利益等,都应认定为无效的证据。证据以书证、物证以及历史资料为主,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为辅。必要时,应召集案件当事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认证或质证。
(三)执行异议的认定和处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证据内容充分有效的证明其本身或其所监护的人对法院执行标的物享有实体权利,或法院强制被执行人实施其种行为会直接侵害其利益的,即异议成立,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中止执行。执行标的或标的物属可分开的行为或财产的,对异议成立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对没有异议部分不停止执行。经审查,认为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能有效的证明执行标的或标的物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则异议不能成立,依法裁定驳回异议,继续执行。对只提出异议、不能举证的,即案外人虽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是明显不能成立的异议,可以采用简易的处理方法,即口头裁定驳回异议。案外人对执行非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数额较小的一般财产提出异议,且其提供的证据不以证明异议成立的,口头裁定驳回异议;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有效证据,认为异议成立的,也可口头裁定中止对该项财产的执行,把财产发还给异议人,并将口头裁定记入笔录。
什么是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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