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先扣除利息的借款合同生效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预先扣除利息的借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二、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如何确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以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为准,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签订补充协议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的利息是不可以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所以此种约定虽然不影响借款合同效力,但该条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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