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款中债权转让的条件
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民间借贷债权转让的条件如下:
(一)转让的债权必须是有效存在的,债权的内容不会因为债权转让而改变。
债权转让的前提是存在有效地债权。
被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有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2)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转让的债权;
(3)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二)债权转让人与债权受让人应就债权转让达成协议,而且协议内容不得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
(三)债权的转让应通知债务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过此法条可知,民间借贷的债权转让无须取得借款人的同意,但债权人应尽到通知义务。
借款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后,就应该按照通知上的要求,在款项到期后,将通知上载明的具体金额偿还给债权受让人。
借款人以债权转让未经过其同意为由拒绝向债权受让人付款的,债权受让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借款人。
如果借款人仍按原来的约定将借款偿还给出借人,当债权受让人要求借款人继续偿还借款时,借款人仍要向债权受让人还款。
二、民间借贷如何进行转让
民间借贷的债权转让,是指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把自己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
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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