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处缓刑后再次犯罪是否属于累犯
1、如果是在缓刑考验期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注:六十九条为数罪并罚的规定)”的规定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是要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这样就不存在累犯的问题了
2、如果是缓刑考验期已经届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要件,故不应认定为累犯,但可作为对新罪确定刑罚的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二、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承担
1、对于已满12不满14的未成年人
需要承担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但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才可以。(注:对以上年龄的追诉是因之前有些特别严重的社会事件导致追诉年龄降低)
2、对于已满14不满16的未成年人
对于已满14不满16的未成年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这八种罪名承担刑事责任
3、对于已满16不满18的未成年人
对于已满16不满18的未成年人是需要对所有的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
对于以上三种情形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缓刑不是犯罪,缓刑是一种制度,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根据刑法规定,缓刑期间可以继续参加工作,在刑法对缓刑的规定中,没有限制缓刑人员继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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