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中如何规定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既遂量刑标准?
对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既遂的量刑标准的规定是:行为人犯此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最新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1、客体要件
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财会管理制度。本罪既已列入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这表明本罪的客体具有破坏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属性。本罪的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和限定性,专指公司、企业的财会凭证,并不是《会计法》所包括的财会凭证范围。本罪的对象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所谓财会凭证是指能够证明财务、会计活动的证据。所谓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活动,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据。会计凭证按其用途和填制程序,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所谓会计账簿,是由一定格式又相互联系的账页组成,用来序时地、分类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账簿有不同种类和多种格式,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统一规定的前提范围内设立,一般设有日记账、总账、明细账等。所谓会计报表,是指公司、企业的财会部门根据日常会计核算资料,结合其他有关资料加以汇总整理,以一定的指标体系,用货币为计量单位,全面、系统、定期地总括反映公司、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文件。
2、客观方面
该罪客观上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公司、企业内部的会计人员,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他工作人员一般不属于本罪主体,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同犯罪主体。单位作为本罪主体,原则上应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会计法》第2条、第44条)。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第1
条的规定,本罪单位主体仅指公司、企业,并不包括其他单位,因为《刑法修正案》已将本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这种规定显然没有包括其他单位在内,这并不与《会计法》的内容相矛盾。
4、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保存,故意予以隐匿或者销毁。行为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财会凭证一般具有某种目的,如逃避监督检查、清算等。过失不构成本罪。
综合上面所说的,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是会让用人单位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只要造成严重的后果那么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一般在处罚时就会按犯罪的情形大小来进行判决,不仅要承担有期徒刑还需要支付相应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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