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对于案件的审理存在一定的异议的时候,是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自己的异议的,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执行物真正的物权人权益不受侵害。那么民事诉讼法执行异议之诉部分的条款有哪些呢?执行异议的起诉书又该如何整理呢?下面,若悠网小编为大家科普一下。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书
原告:
名称: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如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必要时候被执行人可列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目的当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可以采取有效手段予以救济,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维护了司法公正。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特点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普通诉讼程序相比,存在如下特点:
1、诉讼请求的特殊性。
案外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停止对执行标的物的执行,诉讼的目的在于通过诉讼阻却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是我国民诉法中唯一一种允许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允许提出阻却对执行标的物执行的诉讼,并不是单纯确认标的物所有权或者交付标的物等实现当事人的某项民事权益。
2、程序启动的依附性。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启动有法定的前置程序,即只有在执行终结前,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声明,待执行法院作出裁定后,案外人才可以提起诉讼。
3、诉讼主体的特殊性。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为案外人,且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的实体权利。被告是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否认案外人权利时,可以将其列为被告。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构成要件
1、主体原告:案外人(案外人必须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标的物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如所有权人、共有权人,案外人的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亦可。)被告:申请执行人/当被申请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标的物主张的实体权利时,将其列为共同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2、事由对标的有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司法实务中提出异议的情形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等。
3、起诉期限提起异议之诉的期限: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案外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4、范围仅限于对财产权的执行。
关于民事诉讼法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什么的解答如上所述,因此必须提供相应的途径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起诉书使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若悠网也能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