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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与非罪界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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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敲诈勒索罪与非罪界限是什么

敲诈勒索罪与非罪界限是:

一是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才构成敲诈勒索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多次敲诈勒索的,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只敲诈勒索了少部分财物,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没有多次敲诈勒索,则不能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二、敲诈勒索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时候,需要注意的是在客观方面一定是采取了威胁或者是要挟等非法的手段,从而来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其次涉案的金额至少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否则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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