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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肝癌符合监外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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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我国肝癌符合监外执行吗?

可以的。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有: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罪犯有下列严重疾病之一,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属于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

1、严重传染病。

2、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如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等,但有严重暴力行为或倾向,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除外。

3、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

4、严重呼吸系统疾病。

5、严重消化系统疾病。

6、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如急性肾衰竭、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免疫性肾病等。

7、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二、监外执行怎么办?

对于不同阶段且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犯罪分子,其办理程序有不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于那些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同时,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2、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3、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通常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都是发生在服刑期间,但在案件审理,法院作出判决的时候,可能罪犯就已经具备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那么此时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决定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而在制作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之后,还要求同时抄送给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才行。

监外执行是我国的一种刑事处罚的执行形式,但是对于犯罪行为人监外执行的,也是有一定的条件的,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监外执行期间又有新的违法犯罪事实的话,此时也是需要收监执行的。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在我国肝癌符合监外执行吗?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给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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