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案外人因对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持有意见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异议,称之为执行异议。法院在受理此案件是需要对相关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实。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执行异议的审查程序的相关内容。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执行异议的审查程序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应经过以下程序阶段:
一是对执行异议形式要件的审查。执行法院在接受执行异议后,首先要审查执行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执行异议是否书面提起,口头提起的是否记录在案;行异议是否由案外人提起;异议是否对执行的标的主张权利;是否提供了必要的证据等。
对符合执行异议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通知不受理。
二是对执行异议的实体审查。即对异议理由成立与否进行审查。
对执行异议的证据应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或相关人质证,必要时可采取执行听证的形式,由双方举证、质证。
三是合议讨论,报院长批准。执行异议不必经诉讼程序裁判,而将处理执行异议的权力授予执行机构。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处理是执行程序中的重大事项,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合议讨论,并应报经院长批准。对执行异议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报院长批准,依法裁定中止执行。即使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直接裁定驳回异议的,也应报院长批准。
在执行异议的审查期间,执行法院可以对有异议的执行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执行措施,但不得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正在实施的处分性执行措施也应立即停止,以免给案外人造成更大的不必要的损失。
执行异议的相关法律程序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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