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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管辖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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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很多人对“管辖权”一词较为熟悉,但大家似乎普遍对当事人在执行阶段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一问题存在些许疑问,大家口中常常提到的执行管辖异议又到底是什么呢?接下来,若悠网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说明,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执行管辖异议

执行管辖权异议是指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的制度。

一、提出执行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当事人。

二、提出执行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三、执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1、异议成立的:A.应当撤销执行案件;B.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2、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四、对执行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救济:

1、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执行管辖权异议及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相关知识:对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的规制措施

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一方面会造成延迟诉讼,这与民事诉讼法及时、准确地解决民事纠纷的宗旨是相违背的;另一方面,在法院处理管辖权异议期间,异议申请人可能会有转移财产等行为,从而可能会损害到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外,还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遏制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发生。相关措施有:

1、严格审查立案条件,从源头减少管辖权异议案件。

2、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要件、理由作出排除性规定。

3、要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

4、要尽力统一执法尺度,减轻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疑虑。

5、加重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成本。

6、对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限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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