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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完结后案外人提出异议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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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实体权利的行为。执行异议必须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那么,如果执行完结后案外人提出异议怎么处理呢?今天,西藏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执行异议应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如果执行工作已经完成,案件终结,案外人有异议,只能通过新的诉讼处理,也不属于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针对的客体是法院执行机构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执行异议的提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除当事人以外,还包括因强制执行而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依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法院可以对执行案件立案时确定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强制执行。如《民诉意见》第300条、《执行规定》第61一69条规定的对债务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执行规定》第80条规定的变更或追加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等等,法院执行机构可依据上述法律条文,对与被执行人存在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采取执行措施,从而对其财产等其他权利的处分造成影响,若第三人认为此行为存在违法之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异议的对象是执行行为本身,不能涉及该执行行为的依据。针对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之外的强制措施提出的异议不应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畴。对执行行为所依据的判决及裁定有异议的,应循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相关判决和裁定;对依据的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有异议则可以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在执行阶段裁定撤销或者改正执行行为的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案外人之诉与本文讨论的执行异议有严格的区分,执行机构并不享有实体审判权,如果在执行程序中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所依据的生效判决,则有“以执代审”之嫌。案外人异议之诉,应当由案外人依照程序向法院另行起诉,由立案机关审查后,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提出,即只能在执行程序已经开始即已经立案执行且尚未结案时提出。当事人针对执行程序中的任何违法行为均可以提出异议,但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当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5日内,这既能充分维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又能保障执行案件的顺利进行。若逾期未提出异议,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不再在执行程序中处理。

(四)执行行为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造成了实质上的影响。执行法院为采取执行措施作出的法律文书,如果依法应当发出而未发出,或者不应发出而发出了,或者发出了错误的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影响的,当事人各方均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未对权利人行使权利造成实质影响的行为应当排除在执行异议范畴之外,如法院之间的委托执行的行为,是法院在面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情况下,为提高执行效率降低执行成本而采取的执行行为,其本身只是涉及不同地域法院之间的协调问题,其移送的权利在委托法院,执行义务在于受托法院,因不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处分,对此行为不得提出异议。

(五)执行异议的提出须符合法定形式,即提出异议的方式必须为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告知其采用书面异议的形式,并写明事实与理由,提供主要证据,未按照规定提交申请的,不予立案。执行异议应当向执行机构提出,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由异议人向立案机构申请立案,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交由执行机构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执行异议应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如果执行工作已经完成,案件终结,案外人有异议,只能通过新的诉讼处理,也不属于执行异议。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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