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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叛逃罪既遂是怎么处罚的

发布时间:  浏览: 144 次  来源:网络

一、一般叛逃罪既遂是怎么处罚的

根据刑法第109条可知,犯了叛逃罪既遂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叛逃罪的表现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各类出国人员日益增多,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越来越广泛,这对增进我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促进国内各项事业的发展,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对外交往活动中也确实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其中最严重的就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给我国国家安全造成难以估量的危害。特别是对那些叛逃后,一时尚未发现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者一时没有公开投靠境外机构、组织的国家工作人员,给我国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造成重大危害。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撤离岗位,叛逃或者在境外叛逃。这里的“擅离岗位”,是指违反规定私自离开岗位的行为。“叛逃境外”,是指在境内执行公务期间,由境内逃到境外的行为。“在境外叛逃”是指在境外执行公务期间,擅自不归国,投靠境外的机构、组织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叛逃行为,并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就成立本罪既遂,而不要求危害结果实际发生。

3、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典第109条第2款的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也能够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叛逃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实,不管是从事什么岗位的公民,其实都是需要具有一颗爱国之心,而对于一些掌握着国家秘密的人来讲,由于身份特殊,自然也就不允许其有叛逃的行为,否则就会给国家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一般叛逃罪既遂是怎么处罚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给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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