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对做不批准逮捕理由的告知吗
需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九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不予逮捕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将不予逮捕的决定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移交负责侦查的部门,并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七日是指自然日。若期满最后一日是节假日,则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满之日。
二、不批准逮捕时需要告诉公安机关理由吗
不批准逮捕时需要告诉公安机关理由,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想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话,必须要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未经批准是不可以采取逮捕措施的。检察院在批准逮捕是要有一定条件的。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类型及公安机关依法应相应采取的措施。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三种情形: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当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公安机关需要继续搜集证据,向检察院申请逮捕令,检察院会根据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资料决定是否逮捕,如果决定不批准逮捕的话,需要告诉公安机关理由。由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或者是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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