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在执行异议诉讼中经常听到的,然而对于这个词很多人都不了解,那么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什么?接下来由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指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参与分配的案件中,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后,如果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异议人的意见提出反对意见,异议人有权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出诉讼〔参与分配是为实现对债务人的多个债权人的公平保护而设立的执行程序,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的执行依据也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各债权人从执行标的物的变价中获得公平清偿)《民事诉讼法》第202条增加了执行异议制度,执行异议的适用范围较宽,实践中必然遇到的问题是,如果当事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民事诉讼法》对参与分配中的救济问题未予涉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被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案件中,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后,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一方案中所确定的债权是否存在、数额多少、受偿顺序等问题有异议,这种异议不单纯属于一种程序上的异议,而涉及实体争议,因此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在当事人认为法院制作的分配方案不公平甚至有错误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诉讼的救济途径来强化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区分
“无救济即无权利”。在执行分配中,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免遭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侵害,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分别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提供了救济途径,即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对比这两种机制,尽管构造、原理等均不相同,但因救济功能殊途同归,所以司法实践时有混淆,造成法律适用困惑。凡当事人在执行分配中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往往都会导入诉讼,理由是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属于执行行为异议的一种特殊情形,遂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走诉讼程序当然是解决此类纠纷的首选方案。然事实上,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具有本质差异。
1.法律构造不同。前者采用执行法官审查加司法复议的立法模式,后者采用执行法官审查加审判法官审理的立法模式。不同的法律构造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周延性不同。若对执行法院的行为异议裁定不服,当事人只能申请复议,由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行为予以审查,所作出的评判具有终局效力,救济程序至此终结;而如果对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裁判结果不服,当事人既可以在裁判生效前提起上诉,也可以在裁判生效后提起申诉,救济程序具有选择性。
2.原理目的不同。不同的法律构造蕴含着不同的法理基础和功能目的。前者意在通过直接的司法监督规范公权力的行使,不仅节制执行实施权,也包括执行裁决权,以便为当事人提供正当程序保障,手段类似于行政复议;而后者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当事人的私权对抗,变更分配方案,确保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的实体权利不受侵害,继而间接引导执行权合法、正当行使。可见,前者侧重于对违法或不当执行权的纠错功能,后者则兼具确定当事人实体法律关系和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双重效果,但并不涉及执行权实施的评价。
3.适用范围不同。前者以执行行为为异议对象,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执行案件;后者以执行分配方案为异议对象,仅适用于执行分配案件。用文氏图表示,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分配异议是交叉而非真包含或全异关系,交叉部分即为执行分配中的执行行为异议。换言之,执行分配异议也有程序和实体之分。程序异议指债权人或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在分配过程中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而向执行法院请求救济的情形;而实体异议指债权人或债务人对于分配方案记载的分配数额、比例、顺位等不同意而向执行法院声明的情形,据此还可以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因此,对于执行分配中的异议,要甄别适用哪种机制,关键在于弄清异议的根源是行为还是结果,倘若因不满公权力的行使而对其制作的参与分配方案提出异议,那么异议的对象仍应确定为执行行为而非执行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