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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动物防疫罪既遂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  浏览: 139 次  来源:网络

一、妨害动物防疫罪既遂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妨害动物防疫罪既遂处罚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妨害动物防疫罪的立案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第九条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

(四)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五)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的;

(六)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两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重大动植物疫情,按照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认定。

动植物的检疫人员的主要工作是,合理处置疫区易感染的动物、检测进出口的动植物是否携带有病毒等,在此类职员履行自己的职能时,任何人都不得采取干扰等的方式,妨碍检疫人员的工作,否则实施妨碍行为的人,是有可能会构成妨害动物防疫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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