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579 次 来源:网络
在判刑的过程中有可能会有一些附加刑,比如说罚款或者是剥夺政治权利之类的,那么这些附加刑到底是由哪一个机关的人来进行执行的呢?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附加刑都由谁来执行
1.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2.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3.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4.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5.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6.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
7.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对于这些附加性来说,一般都是由人民公安机关来进行执行的,这个主要是针对于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如果是判罚金的罪犯的话,一般如果没有缴纳的话,由人民法院进行强制缴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