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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社会中,相信有不少人都了解到关于管辖权异议和先予执行的问题比较常见,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不得在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下,应当停止相关行政行为执行。对此,若悠网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管辖权异议期间是否能先予执行,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管辖权异议期间能否先予执行
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在管辖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不得裁定先予执行。
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