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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执行制度,先予执行是指法院未作出判决前,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对特定的费用先行执行的制度,但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那么先予执行由谁负责?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先予执行由什么人负责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申请人先予执行申请的,应该由受理先予执行的法院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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