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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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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以及社会的不断扩充以及发展,法律也在不断变化以适应在社会上发生的许多问题以及矛盾,而先予执行的出现就是为了适应一些紧急情况下的诉讼案件而做出的救济性执行政策,那么先予执行的要件有哪些呢?若悠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先予执行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当事人提出申请。先予执行是因为当事人一方生产、生活急需而采取的措施,而是否急需,只有当事人体会最深。所以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先予执行。

第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裁定先予执行,实际上是在判决确定前,实现未来判决确认的部分实体权利。因此,裁定先予执行必须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前提。“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谁是享有权利的一方,谁是负担义务的一方,以及各自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负担什么样的义务都是明确的。所谓“严重影响”,是指申请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如果对申请人没有产生这种影响,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第三,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比如被申请人要破产了,或者被申请人身无分文,又无任何有价值的财物,不能裁定先予执行。

可以看到法律对于执行先予执行的要求还是比较严格的,这也是理所当然的毕竟先予执行,实际上是先将未来的部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为了防止出现法律关系混乱要求严格是很正常的,如果在这方面遇到什么问题的请咨询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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