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染病菌种扩散罪是怎样的?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播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二、传染病菌种扩散罪的构成行为
1、罪体
主体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主体是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
行为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行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至于具体行为,刑法并未明文列举。因此,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本罪的具体行为。
客体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客体是传染病菌种、毒种。
结果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结果是造成传染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这里的扩散,是指传染病菌种、毒种离开保藏、实验、运输的容器,进入其他范围,在一定区域内传播。后果严重,是指造成不特定多数的人体、动植物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损伤。
2、罪责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责任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传染病菌种扩散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331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而后果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后果特别严重,是指致使多人死亡或者残疾的等。
传染病菌种扩散罪的主体一般是从事实验、运输这些病菌种的人员,这些人员可能会由于过失将这些病菌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传播,使该范围内的动物或人体发生一定的损伤,如果后果严重,如造成多人死亡的,会被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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