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地发生1人死亡处罚标准是如何的?
1、建筑工地发生1人死亡可能会被责令支付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2、建筑工地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二、工人在工地死亡谁负责任?
1、施工单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自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没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由发包的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3、发包单位承担了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单位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施工单位追偿。
如果因为施工单位安全防护做的不到位,才导致工地死亡案件发生,可能需要由施工达单位自己来承担赔偿等的责任。如果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开展施工,且也落实了相关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可能就不需要因为死亡事件而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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