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能够向善意取得人主张返还吗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情况,来决定是否有权主张返还原物:
(1)如果第三人是无偿地从无权转让该项财产的占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2)第三人如果是有偿地并善意地从占有人处取得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要区分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即使是盗赃、遗失物,所有人也无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所谓“善意”,是指行为人的内在心里活动状况。
善意作为人的主观活动状况,不显于外部,难于度测,但作为法律概念,必须具有可度量性和可操作性,应有其具体的衡量标准。
此时所采用的就是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应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就推定其为善意。
如果完全由受让人就其出于善意来举证,就加重了受让人的举证负担,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对于善意的时间,通常认为是受让人受让财产时,即让与人向受让人交付财产时,至于以后是否为善意,则不影响善意取得时的效力。
如果受让人在交付财产以前处于恶意,亦可推定其交付财产时为恶意。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一个诚实,不贪利的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应当查明财产的来源,如果不经调查就无偿受让财产,其本身就非善意,或者说是有过失的。
在无偿受让财产中,受让人取得了财产利益,返还其取得的财产并没有使其财产权益遭受损失。
所以,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以相应的财产或者支付金钱为代价,无偿取得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进行登记的已经进行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根据法律规定有些财产的转让,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如不动产转让,汽车、船舶等动产的转让,在需要进行转让登记的情形下,以登记的时间作为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标志。
在不需要登记的情形下,占有的转移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即受让人实际占有交付的财产。
综上所述,符合上面两种情况,债权人能够向善意取得人主张返还,但盗赃、遗失物除外。
经过以上的详细介绍,相信读者对债权人是否能够向善意取得人主张返还及相关法律知识有了更深刻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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