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义务是什么?
1、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义务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作出陈述,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提供证据、陈述的义务
被害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陈述,诬告陷害、有意作虚假陈述或者隐匿罪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陈述的义务
经核对无误后,被害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必要的时候,经检察人员要求,被害人应当亲笔书写陈述。
(4)接受检查的义务
被害人应当接受为确定其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迹、尿液等生物样本。
如果被害人是女性,检查其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2、被害人享有以下的权利: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受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对于受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受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6)受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7)受害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受害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受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受害人有权自行书写受害人陈述。
(8)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二、刑事案件的律师有哪些权利?
1、刑事案件的律师享有的权利包括提出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等。
(1)会见和被告知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自检察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者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及犯罪嫌疑人的关押场所告知受委托的律师。会见时律师应持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
(2)会见时间的权利: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贪污贿赂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5日内安排会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后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决定逮捕的,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4)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受委托的律师认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以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由侦查部门书面答复受委托的律师。
(5)查抄案卷材料的权利:对于律师要求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的,公诉部门受理后应当安排办理;不能当日办理的,应当向律师去说明理由,并在3日内择定日期,及时通知律师。
(6)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7)提出意见的权利:辩护律师针对案件提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并记明笔录附卷。律师提出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应当认真进行审查。
(8)投诉的权利: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的,可以向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投诉。
2、律师的义务
(1)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
(2)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三、犯罪嫌疑人的义务是什么?
犯罪嫌疑人的义疑问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权利: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他的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①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5、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在侦查人员讯问时,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8、犯罪嫌疑人有权核对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书写供述。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10、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公民若是认为自己的权益是因为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才遭受的损害,那么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在面对公安机关询问的时候,受害者需要如实告知自己了解到的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如果对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义务是什么还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