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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的客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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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有很多的法律条文。以及有很多的法律术语,不一样的法律有不一样的术语。对于任何的事情一旦决定了就需要进行相应的执行,那么对于执行又有哪些相关的知识,那么接下来就由若悠网小编对于执行的客体的相关知识进行具体的介绍,希望大家在这方面能够有所一定的了解,那么接着就来跟着小编一起了解。

执行的客体是什么

执行的客体是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执行”。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和本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包括: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

执行客体:又称执行对象,是指民事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标的。在我国,民事执行的案件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人的财物或行为,而不能是被申请执行人的人身。

执行的开始

执行管辖法院

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裁定由审法院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法院执行

仲裁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以及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执行

执行,原义是贯彻施行;实际履行等。在法律上是指公安机关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行为。在企业管理中,如何促使员工执行任务实现企业目标是一门很重要的学问,拉里·博西迪为此专门写了一本书《执行》。他是霍尼韦国际公司前任总裁兼CEO,是全球最受尊敬的CEO之一,他在企业管理方面所取得的成就鲜有人能与之匹敌。

是指公安机关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行为。

指将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执行难,执行难,执行难于上青天。无数企业的老总,常常感叹好的战略,好的意图得不到有效执行,执行老是走样。企业执行究竟难在何处?是什么阻碍了企业的执行?要做到高效执行,关键点是什么?从我们给众多企业的咨询经验看来,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人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解决了人的问题,执行就解决了一大半。其中,不仅有基层员工问题,而且高中层人员都负有相当的责任,尤其是企业中层更是执行的关键环节。因此,要提高企业的执行力,从人这方面着手,就必须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以提升中层主管的执行技能为中心,同时要以高层的战略明确和基层的实施推动为基本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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