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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额的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167 次  来源:网络

一、盗窃数额的标准是什么?

1、根据盗窃数额的标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一般会被认定为犯了盗窃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涉嫌犯盗窃罪可能会受到的处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可以判职务侵占吗?

1、盗窃不一定可以判职务侵占。

具体是否可以被认定为职务侵占,与盗窃行为人的身份、被盗窃的是否是单位的财产等有关。盗窃行为和职务侵占行为是不一样的,盗窃单位财物的应该按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盗窃单位财物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

2、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1)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即特殊主体;

(2)盗窃不是利用职务便利,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而不是工作上的便利;

(3)盗窃罪非法占有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而职务侵占罪侵占的对象只限于本单位的财物并且是本人经手、管理的财物。

三、如果理解职务侵占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1、在判定时不仅要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素理解为行为要件,更应将其理解为对诚实信用信托关系客体的昭示。

据此,侵害诚实信用信托关系的客观行为和方式就不能局限于主管、经手和管理等客观外在的形式特征。基于侵犯诚实信用信托关系可能性的立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是“利用因承担事务而具有的控制、支配本单位财物的地位”。行为人具有控制、支配本单位财物的地位,就对单位负有忠诚、奉公的义务,其利用该地位侵占本单位财产,必然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权益和诚实信用的信托关系(单位基于信赖赋予其一定的职务)。因此,利用因承担事务而具有的控制、支配本单位财物的地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实质解读。

2、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侵占罪等普通侵财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职务侵占罪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占本单位的财物所有权,也就是说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具有因果联系,如果没有此种因果联系的解读,均不能提供普遍适用性的判定标准。

通常情形下,只有是盗窃数额达到一定的标准之后,才有可能会构成盗窃罪。具体盗窃多少钱才会构成犯罪,需要法院审理特定的盗窃案件之后确定。如果对盗窃数额的标准是什么还存在其他的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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