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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罪共犯应该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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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嫖娼罪是怎么处罚的?

嫖娼违法,但一般不犯罪,处罚方式为: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5000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卖淫罪共犯应该怎样认定?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卖淫罪是侵犯的法益是社会市场经济秩序。

在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属于本罪共犯的。

在实施组织卖淫过程中,只要剧透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属于组织卖淫罪的共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划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流动的行为。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职员,利用本单位的前提,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先容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划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组织卖淫罪的共犯的认定。

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的界限是什么

强迫卖淫罪和强奸罪的界限在于侵犯的客体不一样,侵害的对象不一样,因为强迫卖淫罪侵害到的是当事人的人身权和社会道德风尚,强奸罪侵犯到的是妇女的性自由权,而且强奸罪的受害对象是女性,强迫卖淫罪的受害对象是包括男性的。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上几种行为中的任意一种,就可以被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共犯。

组织卖淫罪的处罚规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强迫卖淫,就是通过暴力行为,或者是压制对方反抗的其他行为,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人们的自由权利,所以应当构成犯罪,该罪与强奸罪需要注意区分,对行为人都要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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