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体系中,实体法与程序法各有各的重要之处,而且二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强制执行属于程序法的范畴,是为了更好地解决纠纷,强制执行可中止,中止后也可以恢复。接下来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强制执行中止恢复申请
恢复执行的原申请人可口头提出,不用重新书面申请立案庭受理再转执行局执行。强制执行中止是指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其特征是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时暂停执行,待导致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有以下几方面: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6、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8、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9、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10、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强制执行中止恢复申请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总之就是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就可以申请恢复。中止执行的情形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不能随便中止。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