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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内禁止令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210 次  来源:网络

一、假释考验期内禁止令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假释考验期中没有禁令规定!

(一)假释考验期

假释犯的考验期限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罚及执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

根据《刑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二)假释的执行与结果

根据《刑法》第85条、第86条的规定,根据罪犯的不同表现,假释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不同的结果: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并依照《刑法》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4、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以后,才发现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只要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也应当依照《刑法》第86条的有关规定,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5、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令内容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1、禁止从事哪些活动

根据规定,禁止令规定禁止从事的特定活动,主要根据犯罪活动性质来确定。

专门设公司进行犯罪活动的,将在禁止令中禁止其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罪犯在附带民事赔偿中没有兑现赔偿、违法所得未追缴或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2、禁止进入哪些场所

(1)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2)未经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比如球赛、演唱会等。

(3)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除外。

(4)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3、禁止接触哪些人群

(1)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3)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4)禁止接触同案犯。

(5)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三、禁止令的使用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禁止令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附属性。禁止令不是独立的刑罚,而是依附于管制和缓刑。因此,人民法院只有对被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罪犯才能适用禁止令,不能单独适用禁止令,也不能在判处其他刑罚时适用禁止令。

第二,补充性。刑法第三十九条、第七十五条对罪犯在管制和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循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上述义务是一般性义务,所有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罪犯都应当遵守。而禁止令是法官根据法律授权,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要求特定的罪犯在履行一般义务的基础上再履行一定的义务。所以,禁止令是对刑法规定的一般义务的补充和丰富。

假释考验期不设禁止令,而缓刑考验期与管制设禁止令,制度的区别源于三者制度的本质不同。假释考验期是罪犯所服刑期的剩余刑期,即有条件的提前释放,因此该期间行为人的自由行动能力与释放几乎相等。而缓刑的考验期在1-2个月,目的在于考察罪犯能否如释放一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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