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敲诈勒索罪当场威胁要挟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一是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否则会在日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
二是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
三是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要求当场交付财物。这表明,对于敲诈勒索罪来说,行为人绝对不可能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当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也是本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
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和要挟方法是什么特点?
为了正确认定敲诈勒索罪,应当把握本罪的威胁和要挟方法(即胁迫)的以下特点:
1、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
2、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3、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
4、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
三、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这是由本罪的特定的犯罪方法所决定的。
2、客观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对其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3、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为了追回自己的合法债务而对债务人使用了威胁手段,由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构成本罪。
其实敲诈勒索罪的行为表现可以总结为被害人实施恐吓行为,导致被害人内心产生恐惧,从而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敲诈勒索行为,只要是犯罪行为人勒索的财物数额达到了法定的立案标准,那么就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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