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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中,当案件经过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清晰并作出相应的判决书后,一般而言,案件就将进入执行程序,但是,在判决书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法定中止的情形,法院就将裁定中止执行,民事诉讼法中止执行的具体法定情形有哪些?接下来,若悠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相关知识。
中止执行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中止执行的程序
1.中止执行的原因一旦发生,人民法院即应依职权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当事人发现中止执行的原因存在时,应积极地将中止的原因告知法院或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申请。
2.中止执行的裁定,一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止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执行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人民法院公章。
执行中止是暂时性的,引起执行中止的原因一消失,即应恢复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中止执行的意思是在案件执行程序中,出现法定特殊情况后,法院要依法裁定中止执行判决;民事诉讼法对中止执行的情形作了概括性描述,最高法院的相关解释则作出了具体性的描述,在上文中,均有所体现;需要注意的是,中止执行只是暂停执行,如果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消失,就将进入到恢复执行程序中,这一点要和终结执行相区别,更多相关知识,欢迎浏览若悠网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