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规定刑事案件开庭公开吗?
1、刑事案件不一定会公开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2、法院审判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1)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2)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轻微刑事案件包括哪些?
1、轻微刑事案件包括,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
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2、以下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受害者可以提出自诉请求: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没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1、没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包括危险驾驶案等。
(1)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而《刑法》分则共10章!
其他八章分别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2)看名字就知道这些犯罪很多都是不可能有被害人的,比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再比如贪污贿赂罪中行贿罪、受贿罪这类对合犯罪,以及部分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案件,都不会有被害人。
(3)有些案件可能有被害人,也可能没有,比如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毕竟,可能是两方对打,也可能是一方打另一方。还有一些案件看上去像是有被害人实际上没有的,典型的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类案件看着一大帮人好像被骗维权,实际上这类案件他们都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这些都是“投资人”和“传销参与人”。
2、刑事程序本来就是用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没有被告人,则责任无从谈起。
(1)所以刑事诉讼中绝大多数的案件都是要有被告人的。但也不是没有。
(2)没有被告人的案件主要在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中。具体是“缺席审判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3)另外“缺席审判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则是程序意义上没有被告人的案件。所谓程序意义上,就是本来“可以有”,但是因为被告人逃匿、重病或者死亡,导致“真没有”。贪污者跑了暂时抓不到,那就先把他的违法所得财产没收了。
(4)这类案件如果是行为人逃匿的,被抓回来之后又可以恢复成正常的有被告人的刑事案件,所以才是“特别程序”。
(5)由于没有被告人的案件实在过于特殊,所以除了强制医疗程序,“缺席审判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范围有严格的限制。
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通常情形下,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那么刑事案件就会公开审理。对刑事案件开庭公开吗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