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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委托讨债是否设定期限

发布时间:  浏览: 135 次  来源:网络

一、民法典中委托讨债是否设定期限

债权人委托他人代为追讨债权的,要在委托书中载明债权追讨的期限、委托期限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适用范围】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一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起诉对方借钱不还后仍然没还怎么办

按规定,因为一方借钱不还起诉法院后,经判决会给民事判决书,判决对方积极还款的,要受判决书的约束。

并且,如果欠款人经判决后还是不肯还钱的,借款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欠款人申请强制执行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按规定,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

(二)、申请强制执行要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时要向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提出;

2、申请强制执行时要提交以下的材料文件:

(1)申请执行书;

(2)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即民事判决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如果申请人是作为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要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委托他人追讨债权的,出具委托书时,要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内容。

被委托人要在委托权限内行使代理权。

对于民法典中委托讨债是否设定期限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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