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纠纷能否起诉涉事医生
发生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患者主张赔偿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起诉医疗机构,而不是起诉医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对于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划分的标准如下:
1、举证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原告如果主张医方开处的药单或者治疗方案,不仅没有治疗效果,反而可能会加深患者的病情,此时,对于患者家属一方而言要举证医方的行为存在过错确实比较困难,故法律规定医院方要自证清白,即医方要有证据证明自身开处的药单或者治疗方案是符合医疗规定的,患者的死亡是其他原因导致与本医院无直接上的因果联系。
2、但是如果患者家属要主张医疗费用等经济性赔偿的,则要患者家属自行主张和举证,向法院提交医疗收费的发票,误工费,营养费,抚恤费,死亡的丧葬费等详细的费用支出。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赔偿的主体是医疗机构,所以向法院起诉时,应当起诉医疗机构而不是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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