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人实施了猥亵罪7年后还能追究么
猥亵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其追诉时效应该是十五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猥亵罪的行为主体是什么
1、行为主体不限于男性,妇女不仅可以成为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教唆犯与帮助犯,而且可以成为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2、需要研究的是,丈夫可否成为强制猥亵妻子的主体?对此似应分清两种情形回答。首先,对于公然强制猥亵妻子的部分行为,仍应认定为本罪。如丈夫在公共场所强行扒光妻子衣裤的,仍应认定为强制猥亵罪。因为即使在具有夫妻关系的前提下,这种可以使他人有目共睹的行为,明显伤害了其妻子的性的决定权(妻子同意的除外)。对此应当没有疑问。其次,对于非公然强制猥亵妻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罪。将丈夫强制猥亵妻子的行为分为公然与否来认定是否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是因为在具有夫妻关系这种特殊场合,丈夫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妻子的性的决定权,主要取决于是否公然这一因素,而不是认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以公然为前提。换言之,“公然”并不是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但为了限制处罚范围,在丈夫强制猥亵妻子的情况下,不得不将“公然”作为限制条件,而这一限制条件又是以本罪的性质为根据的。
三、如何理解当众猥亵
1、如果认为“公共场所”是对“当众”的定语修饰,当众行为只有在公共场所进行的才能认定为当众的话,那么凡是发生在非公共场所的当着多人进行的猥亵行为均不应当认定为当众行为。
2、从字面意思解释“当众”是指当着众人的面,单独解释“当众”,指只要是当着多人的面就行,不管这里的多人是特定的多人还是不特定的多人。也就是说,“公共场所”并非是对“当众”的修饰,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并列的关系,在“公众场所”并且“当众”的行为才能认定为加重情节。如果在“公共场所”实施了猥亵行为,但是不具有当众性,则不能认定为加重情节。比如,凌晨三点,在无人的校园内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的行为,则因为缺少当众性,不能认定为具有加重情节。与之相对应的,如果不是发生在公共场所,而是当众实施的猥亵行为,同样不能认定为加重情节。
四、猥亵罪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一)所谓的猥亵
就是侵犯妇女的“性羞耻心”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会导致妇女(一般人)产生性羞耻的,就是猥亵。包括但不仅限于,对妇女进行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等,但通常不包含性交行为,至于是否为满足,这个只是常见情形,并非必要条件。
(二)对未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
只要实施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危害的行为,即构成猥亵。当然包括但不仅限于,进行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等。其中,对女童不能有性交行为,对男童的性交行为也属于猥亵。另外,让儿童看色情杂志电影,也会对儿童构成猥亵。
关于猥亵罪7年后还能追究么的问题,回答是可以继续追究,因为在追诉期限内。此外需要注意理解当众猥亵的含义。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