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撤销执行申请的,或者有其他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执行终结裁定书。那么,不服执行终结裁定书怎么救济呢?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不服执行终结裁定书怎么救济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裁定,可以依照新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先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不服异议处理意见的,在收到异议裁定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是否听证,由复议法院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说明:
终结执行分为正常情况下的终结执行和特殊情况下的终结执行。前者是指法院执行员按照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全部执行完毕。后者是指执行开始后,由于出现某种法定原因使执行工作永远无法进行或者无须进行,因而以裁定的方式结束执行程序。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具体分为了四种:
第一种执行结案方式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第二种执行结案方式是裁定终结执行,
第三种执行结案方式是裁定不予执行,
第四种执行结案方式是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聊且将这四种执行结案方式作个简称,为:完毕执行,终结执行、不予执行,和解自行)。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将裁定终结执行作为了执行结案的方式之一,是执行案件的四种结案方式之一,排在了四种执行结案方式的第二位,而不是执行结案唯一的结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