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止优点
与债权凭证相比较,执行中止优点明显,主要体现如下:
(1)执行中止制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国“民诉法”已经列举了执行中止的几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这个原则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对此作了更加可操作性的解释与补充。执行中止依据明确。
(2)执行中止不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中止只是暂时停止对案件的执行,只是一个程序性问题,对案件的实体权利义务未作实体性变更,利息依原判决照算。
(3)执行中止不会出现金额错误。对当事人放弃的权利或已经履行的义务都可以在执行中体现,若金额有出入均可在执行完毕前得以纠正。
(4)执行中止不会增加诉讼成本。执行中止无须制作精美凭证,只须制作普通的裁定书,当事人无须特意保管。如遗失,当事人可凭复印件申请恢复执行。
影响原因与对策分析
综上所述,执行中止可以说是有百利而无一弊,债权凭证有百弊而无一利,但各级法院均置执行中止不用而另起炉灶,这就让人深思:法院有部门利益?法官素质差?答案都是否定的。法官经过多年来的政治和业务培训,整体素质已相对较高;执行中止与债权凭证本身就不含有经济利益,同时在法院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情况下,法院与法官更无利益可言。究其原因,有二:
(1)执行中止本质不明确。中国广大民众、法官甚至许多法院领导都有这样一种思想:案件进法院,法院应全额执行。否则执行员要么“无能”,要么“腐败”。“中止执行裁定书”成了“执行不力”、“法律白条”的标志。这种看法是中国要根除中止执行的思想根源。但是这种传统观念又是极其错误的。执行中止不仅不是法官“无能”、“腐败”的标志,相反执行中止反映了社会的发展规律,它实质是商业风险在执行中的反映。理由是:
第一、商业有风险。中国现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水平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相对有限,特别是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商业风险大量存在,这就决定了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的不全,这个履行能力不因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改变而改变。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执行案件不可能全部全额执行完毕。
第二、诉讼有风险。也就是说法院不可能查清被执行人的全部客观情况。一方面中国法律尚未也不可能赋予法官完全查清客观情况的权力。另一方面,因各种原因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或规避债务,有关机关也可能找出各种原因不协助法院的执行,法院也可能因自身人力、物力、财力的不足,无法查清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债权、债务情况。要求法院做到案件执行结果与被执行人的客观情况相一致是不现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