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人不允许提供的担保
不能做担保的人有:
1、与贷款人为夫妻关系。因为两人是同一个经济体,如果一个人无法偿还贷款,另一个人也是无法偿还贷款的,那么担保就失去了意义。
2、外地人群不能作为担保人贷款。通常银行对借贷人和担保人的户籍要求都是相同的,若担保人是外地户口对银行来说也是存在着巨大的还款风险的。
3、自己生活无法自理,无收入来源者,不具备替他人还本付息能力的人不能为别人担保。
4、离休人员不成为担保人。
5、其他原因审核不通过的。
6、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7、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8、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为他人提供担保需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为他人担保对担保人的影响有:第一,增加了担保人未来可能的负债;第二,降低了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如债务人不能按时还款,担保人应担责。在现实中,也可能出现债务人与债权人相互之间恶意串通,侵吞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的情况,但是这样情况下的担保是无效的,不需要担保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特别是要掌握担保责任免除的合同条款,注意掌握被担保人的贷款使用情况,出现违规操作可以申请不再为担保人担保。
三、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要知道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法律上面对这方面做出了限制。那究竟,什么人不允许提供的担保?主要从身份上和偿还能力上面做出了要求。同时也要注意,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时候,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对自身利益可能有害。因此,建议提供担保之前考虑清楚,若不知道是否该为他人提供担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以下网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