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有煽动他人是什么罪?
属于构成了教唆的罪行。教唆罪,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罪。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
二、确定教唆罪的原则是什么?
但是教唆犯并不必然是主犯,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一般原则
凡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其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2、从重原则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从轻减轻原则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本罪与一般教唆犯罪的界限是什么?
(一)二者有本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取决于所教唆犯罪的客体,如教唆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罪名不同。前者是一个独立罪名,吸毒行为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犯罪,而教唆他人吸毒的行为,法律上规定为独立犯罪。而后者则不是独立罪名,对于教唆犯,要按照他所教唆的罪来确定罪名,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
(二)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理
实践中此类案件较多,对此定性认识不一,我们认为,如果具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故意,那么就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仅是杀人和伤害的手段而已。如果致人死亡、伤残的,能够查明没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心理,而对死亡和重伤仅有过失的,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数罪,应择一重罪处罚。
如果出现了煽动他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情况属于构成了教唆罪。教唆罪一般是犯罪嫌疑人煽动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并导致一定后果的情况,而自己却不亲自去实施犯罪行为。但是教唆这个嫌疑人依然要承担主要的刑事责任,并会接受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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