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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拘役从办取保候审时间开始算吗?

发布时间:  浏览: 160 次  来源:网络

一、判拘役从办取保候审时间开始算吗?

判决拘役是从判决之日起开始计算;取保候审不是羁押,不能折抵刑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判拘役可以不收监吗?

法院判拘役,符合条件的,可以不收监,会监外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拘役一般是不能推迟收监的,但享有探亲、参加劳动的权利。判处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公安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取保候审不是属关押,一般不会存在折抵刑期的情形存在,对于判拘役的期限就会从判决之日起开始进行计算,这样才能保障到违法者受到该有的处理,拘役也是属于主刑法的一种,只要判决结果出来就必须要履行。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判拘役从办取保候审时间开始算吗?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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