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的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死亡的,首先应该立即向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报告,再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对于非正常死亡的,还要经过当地人民检察院检验,并通报办案机关。
在押人员若是因病死亡的,其家属对看守所提供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受理。
经审查认为医疗鉴定有错误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接到看守所通知后,原则上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对尸体进行检验,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依法及时处理。
然后由看守所通知在押人员的近亲属领回尸体火化,若是亲属不领回的或者拒绝领回的,由看守所对其进行火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七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对于非正常死亡的,还应经过当地人民检察院检验,并通报办案机关。在押人员死亡后,由看守所通知在押人员的近亲属领回尸体火化,没有近亲属的或者拒绝领回的,由看守所予以火化。
第五条
在押人员死亡后,看守所应当立即通知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通报办案机关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死亡的在押人员无近亲属或者无法通知其近亲属的,看守所应当通知死亡在押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公安派出所。
第八条
公安机关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作出调查结论,报告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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