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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追诉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  浏览: 198 次  来源:网络

一、 犯罪的追诉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二)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三)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

(四)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的。

三、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这里的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关于“犯罪之日”的含义,理论上有不同说法。有的说是犯罪成立之日,有的说是犯罪行为实施之日,有的说是犯罪行为发生之日,有的说是犯罪行为完成之日,有的说是犯罪行为停止之日。就即成犯而言,上述说法不致产生实质性的差异,但就隔离犯而言,上述说法则会导致起算日期的不同。本书认为,正确的说法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犯罪构成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例如,对不以侵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如放火、爆炸等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侵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如玩忽职守罪)而言,实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应以共犯人中的最终的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对所有共犯人的追诉期限。

四、追诉时效的中断如何理解

1、追诉时效中断是指追诉时效的更新,即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2、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3、对于数行为触犯数罪名但仅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如牵连犯),也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4、在共同犯罪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共犯人,其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内没有再犯罪的共犯人,其犯罪的追诉期限并不中断。

5、对于追诉时效的中断,可以从追诉时效的根据中寻找立法理由。既然行为人实施了某种犯罪之后又重新犯罪,就说明其并没有悔改,或者说前罪所反映的再犯可能性并没有消失,故需要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6、在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时,如果后罪的法定最高刑轻于前罪,后罪的追诉期限届满,而前罪的追诉期限未满,则只追诉前罪。

关于犯罪的追诉时效是如何规定的问题,回答需要依据不同的罪名来确定,不同罪名的追诉时效不同。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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